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8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48,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假扣押執行筆錄與本案執行筆錄記載,2193地號土地為透天社區近慷榔三街與鰲峰路巷口之一小塊土地,上有社區設置之變電箱與瓦斯表,有臨路,2193-69地號土地則係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經檢視屋況,拍賣建物四樓有增建,屋內目視無重大瑕疵,無漏水、壁癌等情形,據債務人配偶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債務人具狀稱:「渠於該建物從事保母職業,屋內曾發生托育幼童死亡事件」,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