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鱉豐廣場 透天美墅

台中市清水區槺榔三街33巷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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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1,186.2萬
開標結果
拍定1222萬
  • 公告坪數
    54.85
  • 每坪單價
    21.62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5/03/18 13:30
  • 拍  次
    2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355.9萬
聯 絡 人
丘先生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54.85
主 建 坪 數
46.66
附 屬 坪 數
5.07
公 設 坪 數
其 他 坪 數
增 建 坪 數
3.12
土 地 坪 數
21.39
車 位 坪 數
車 位 屬 性
-
捷 運/火 車
房 屋 類 型
別墅
結   構
RC
屋   齡
8
樓 層 別
全棟/4
房 屋 用 途
停車空間、住宅
會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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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244號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拍賣抵押物
抵 押 權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8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59,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假扣押執行筆錄與本案執行筆錄記載,2193地號土地為透天社區近慷榔三街與鰲峰路巷口之一小塊土地,上有社區設置之變電箱與瓦斯表,有臨路,2193-69地號土地則係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經檢視屋況,拍賣建物四樓有增建,屋內目視無重大瑕疵,無漏水、壁癌等情形,據債務人配偶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該建物曾發生托育幼童虐待事件,債務人雖於113年12月16日具狀稱:「渠於該建物從事保母職業,屋內曾發生托育幼童死亡事件」,惟受害幼童父母於113年12月25日具狀稱「該幼童係於醫院身故」,死亡地點非拍賣建物,另關於本案犯罪時序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所載「原審認定被告(即債務人)於111年11月8日上午7時許起至下午3時32分許間之某時.....嗣O童經送醫診治後,仍於111年12月2日上午11時17分許,因前開傷害致顱內出血,併發缺氧性腦病變、肺炎、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而不治死亡...」,足見受虐幼童身故地點並非拍賣建物,請應買人自行斟酌,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1,186.2
開 標 結 果
拍定1222萬
  • 公告坪數
    54.85
  • 每坪單價
    21.62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5/03/18 13:30
  • 拍  次
    2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355.9萬
聯 絡 人
丘先生

留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