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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及鑑價人員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妻在場,系爭建物為空屋,有水電,據在場人稱有一停車位B3-86號並稱車位有承租(口頭約定)。
二、本件建物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實地履勘結果債務人已無居住,拍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停車位為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其所在之位置,拍定後不點交。
三、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該會屬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建物非本府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消防局函覆,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經該分局清查相關案件資料,未發現非自然死亡紀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2,862,000元。
五、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1144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