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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之442建號建物由其與家屬居住使用,2444建號建物則有出租予他人。本件拍賣之2444建號建物,係由外部樓梯進出,有獨立出入口。後經本院履勘,債務人稱樓上增建部分目前未出租予他人,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244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
三、因債務人居住於本件標的內,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6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40,000元。
四、上列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