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㈠52012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民國113年10月21日函覆房屋為債務人楊湘怡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後陽台曾因電線走火,燒燬冷氣及雜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9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