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元。
2.向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6,000元。
二、民國112年9月18日、112年11月6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共有人之一)吳文池之配偶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置有神明桌及祖先牌位,有增建。據第三人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居住使用,且其未曾見過債務人。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801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又該建物占用貢寮區仁里段214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2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