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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應達變賣價格。
二、變賣建物經本分署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核能安全委員會警察瑞芳分局,無火災、輻射、非自然死亡紀錄。惟義務人表示變賣建物係海砂屋、有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分署114年8月12日會同地政機關現場執行,變賣建物之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不在本次變賣範圍。又建物係義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變賣後點交。建物基地所有人如提出租建屋證明文件,得主張優先承買。
四、變賣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建或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權益,有遭拆除風險且買受後無法持本分署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