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點交:本院於95年6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子在場稱,本件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嗣於113年11月5日現場履勘,敲門無回應,經詢問鄰居稱為債務人自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據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本件土地為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之第二種住宅區。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