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3年6月6日、113年9月5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稱房屋沒有漏水、地震、輻射屋、海砂屋、非自然死亡等情,屋內有神桌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客廳木板依現場檢視裝潢有煙燻等情形,另依第三人社區總幹事現場稱,該房屋每期需繳2,150元,並無積欠管理費,有停車位於B2,包含平面停車位編號169及機車停車位編號350,並由債務人自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依桃園市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本件拍賣土地為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蘆竹鄉及龜山鄉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農業區、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00元。
四、拍定後其上抵押權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