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拍定後點交。109年11月17日現場執行時,經社區主委稱該屋已斷水斷電,現場無人居住,經鎖匠開鎖後入內,屋內共四層,其中四樓依前案測量圖為增建,另自四樓可再爬樓梯至五樓頂樓,頂樓為放置水塔處,經檢視屋內留有部分廢棄家具及雜物,另一樓層留有三桶瓦斯桶。依前案執行筆錄所載,1至3樓有部分外推,頂樓有增建加蓋,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依前案拍賣公告,本件房屋於民國100年6月21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再主張凶宅為由聲請撤銷拍定。三、2187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前案函覆稱係:位於法定空間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及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