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30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5年1月14日現場查封時,發現屋外、門口堆滿雜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5年2月3日函覆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6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30,000元。
四、無抵押權登記。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