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即共有人周永強在場稱,建物由其家人與債務人即共有人韓靈妙居住。本件拍賣範圍之暫編379建號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建物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891、893地號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買權,惟須就本件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併主張。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占用鄰地891、893地號土地,該占用之鄰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暫編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七、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