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況點交。
二、建物一樓部分建物,債務人曾自行拆除,導致現況測量面積與建物登記面積不符,地政人員稱無法測量拆除位置及面積,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評估此風險,並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詢登記事宜,如日後無法辦理登記,亦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定。
三、本院於113年6月11日履勘現場,屋內有大量雜物、家具、廢棄物,環境雜亂。地政人員表示僅得就二樓增建部分測量。一樓則有部分滅失,僅得就增建部分出圖,拆除部分無法施測,需辨理建物滅失登記。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8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第211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有漏水之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