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物現作為社會住宅出租予第三人,租期為113年3月27日至114年3月26日止,租金每月21000元。
二、據債權人陳報狀所載,4601號建物含1個汽車停車位,位於B2,編號B2-20號。4601號建物另含1個機車停車位使用權,位於B1,編號B1-7。實際上車位使用權之有無,其種類(汽車或機車)、數量、編號、現實占用情形,暨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等,應買人應查明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