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建物假扣押查封時據在場人表示有人居住,屋後空間為公共設施,另履勘現場時有自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場,其表示建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宏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並稱車位目前與住戶有買賣訴訟,另據債務人陳報書面租賃契約(期間111.3.1~116.2.28)。惟本件標的建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本件停車位所有權爭議據債務人陳報經本院110年訴字第1208號判決在案,本件停車位之有無、實際編號及公共設施空間有無約定使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或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且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