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地政人員指稱,147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大園區濱海路二段342巷65弄29號及47號房屋中間之巷道,另上有桃園市大園區濱海路二段342巷65弄30至33、35至41、45號房屋前方圍牆占用;147─34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大園區濱海路二段342巷65弄2號及22號房屋中間之巷道,另上有桃園市大園區濱海路二段342巷65弄5至13、15至21號房屋前方圍牆占用;30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整編為濱海路342巷65弄15號。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三樓有1房間出租予承租人,無影響交易之情形,另地政人員稱無增建。另據承租人游O瑋陳報,其租約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131年9月1日止,故拍定後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肆拾肆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47、147─32、147─34地號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