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6月日現場假扣押時,債務人之員工稱建物現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
二、本院於115年1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員工稱地下B1停車位編號:16、19、22號為自用,地下B2車位編號:3、4、6、7、8、9、10號,其中3、4、6號出租。
三、依據謄本記載本件建物共計有10個地下停車位。
四、本件1675建號及7、8、9、10、16、19、22號車位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本件建物之總價值,包含每個車位單價80萬元,共計10個車位)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