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㈠176建號(含編號24、25號停車位)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2年7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及停車位均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停車位位於地下室3樓,24號係機械式停車位,25號係平面式停車位。113年7月4日現場調查時,房屋無人居住使用,牆面有部分龜裂。第三人張○傑陳報向債務人承租25號停車位,每月租金2,000元,因係在本件查封之後承租,不得對抗債權人,故25號停車位拍定後仍應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震受創,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3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68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