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07年6月13日債務人陳報,5631建號房屋及地下5層車位編號15號之車位已於查封前出 租予第三人,租期自107年2月16日起訖108年2月1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8,000元;地下5 層車位編號14之車位已於查封前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107年2月3日起訖108年2月2日止,租 金每月新台幣3,000元。因租約已到期,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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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東街36號4樓之2
環山路14號5樓
秀山路53巷33號3樓+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