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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0381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編號15號之停車位為共有部分10390建號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現實占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110年12月2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曾○豪在場稱建物係伊一家人自住,伊於109年9月入住,已付頭期款,未過戶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編號15號停車位位於地下3樓,為機械車位,該車位停有車輛,車輛所有權人及占用車位權源不明。因前開停車位為共有部分10390建號之應有部分,其是否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