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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728,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800,000元之抵押權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具狀陳明,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0元)。
4.以上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鎖匠、員警導往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堆置家具廢棄物,應久無人居住,佈滿灰塵且有水無電。地板磁磚隆起,牆壁油漆剝落。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無增建,135、135-1地號土地為社區台北大鎮坐落。另債權人陳明,本件執行標的無停車位。
(三)據民國113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35、135-1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屋齡約28.9年,為本國式鋼筋混泥土造5層樓之第3層。屋內有漏水痕跡且客廳地板已浮翹。」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拍定後,僅點交412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97,82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