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7月29日現場執行時,相對人在場稱:「買房子時即有前後陽台,自己沒有再增建」。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15地號位於路燈編號280152號至長壽街116號旁之防火巷前空地(含台階)」。又113年8月28日現場執行時,經地政人員測量,廚房至陽台皆為增建(即3031建號)。1115、1117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3031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方式: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三、聲請人、相對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但廚房、天花板、廁所及牆壁則有嚴重漏水情形;另相對人來函稱:「廚房地面有瓷磚掉落現象,且瓦斯爐枱面上方之牆壁,分散呈現無瓷專貼附之水泥牆面,合計共有四片瓷磚大小,此外尚有數片瓷磚亦有龜裂及膨脹凹凸不平現象,極有可能在近期將陸續掉落,且廁所前漏水致發霉情形日趨嚴重致無法居住,如欲整修勢必得耗費不少」等語。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未盡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四、1607建號拍定後點交;3031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者,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0,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兩造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