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據地政人員指稱,1149建號建物屋內堆積大量紙箱、雜物,大門僅能開啟約30公分縫隙,執行人員無法進入勘查,亦無法得知屋內有無水電,標的物所在大樓極為潮濕,樓梯間有大片壁癌且有積水,大樓內電梯面板已拆除,無法使用;4─3地號土地為龜山區萬壽路二段1204─2號前道路。另據債權人陳報,該建物目前應無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拾肆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依桃園市政府使用分區證明線上查詢所載: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計畫案商業區;4─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河川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