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11月06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為自住,無分租,一樓客廳天花板、二樓整層天花板有輕微漏水。地政人員指稱904-6地號土地為本件拍賣建物前方之社區道路。另據鑑定報告所示拍賣建物現況一樓車庫牆側及室內部分天花板變形;至904-6地號土地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投標人應自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減少價金、撤銷拍定。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標內暫編第492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復據報告記載拍賣標的附近有鐵路之設施,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狀況及使用情況,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此等事由,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