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警員、鎖匠到場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沒水有電,屋內有簡易家具擺設。室內有鐵梯可達二樓。
(二)據民國114年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有電無水,室內一樓為客餐廳,衛浴兩間,兩房,室內一、二層樓有室內梯相通。二樓為四房一衛,堆放家具、雜物等。」等語。
(三)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四)系爭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五)本件拍賣標的673臨建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系爭673臨建號建物與所占用之土地法律占用權源不明。倘若拍定,第673號臨建號建物與座落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673臨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均為國有土地(為基隆市政府所有)又依基隆市政府114年2月6日基府財產貳字第1140104573號函所示,建物占用之36-22、36-137、36-138地號土地,具備租賃關係,租賃期間自113年9月3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另占用之36-136地號土地列管為按期收取使用補償金。拍定人應檢附相關文件至基隆市政府辦理過戶承租並按期收取使用補償金。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