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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633建號建物109年8月21日現場查封時由債權人即建物共有人之代理人開鎖入內,為空屋,
無人居住使用,惟據債權人所稱其內尚放置有其於前手取得之遺留物,並本件為變價分割遺
產事件,債權人同時具有債務人地位,債權人負有移除該物品之義務,故拍定後點交。
二、2752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0月16日北市都建
查字第1093077994號函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
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
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並依強制執行法第
69條、113條,拍定人無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公同共
有人外,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