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12月18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52─4地號土地上有259建號建物座落,部分為空地,259建號建物一樓後方有增建。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內部現為空屋,一樓紙箱凌亂堆放,無人居住。
二、民國113年4月17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52─4地號土地有部分空地,部分為259建號建物座落基地,259建號建物一樓雨遮、一樓後方均為增建。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內部一樓雜物凌亂堆置,二三樓空置。
三、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52─4地號土地有建物興建其上,現況為閒置狀態,部分土地種植樹木及草地,259建號建物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總樓層為三層樓之透天厝,建物屋齡約8年,維護狀況良好。
四、本件拍賣標的採現況點交,如點交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暫編第284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分1、2、3、4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未到場或不欲指定者則依序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