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3年9月20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293地號土地為興和路264巷分割後供出入之巷道,295地號土地上為1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興和路264巷47號),17建號建物為廠房,16建號建物後方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395建號)可通往廠房;債務人在場稱興和路264巷47號與47之1號建物為連棟建築,內部各自獨立,惟二樓陽台有相通,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惟仍請買受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參萬貳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柒拾捌萬玖仟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除293地號土地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七、395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八、本件29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