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本院112年10月16日查封筆錄紀載,該標的物目前為空屋,亦未曾有人居住,房間多處地板尚未鋪設完畢,天花板及牆面部分有頂樓漏水造成之漆面斑駁。另有一平面車位,位於B1,編號為6號,經勘查B1地面亦有漏水情形尚未修復。另據鑑價報告記載,該標的經觀察現況應為半毛胚狀態,屋頂有幾處漏水,然因屋頂漏水涉及其他共有人問題,是否造成勘估標的價值減損應由應買人自行決定。又本件標的不動產登記謄本上記載之車位為7號,惟查封當日據現場管理人員表示債務人之車位為6號,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4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