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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96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標建物於民國113年9月12日現場查封時,經敲門無人,惟後由債務人之父開門入內。屋內有神明桌,經地政人員表示1、2樓後方及3樓全部均為增建,經測量即暫編6037建號建物,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依鑑價報告略載:本棟建物屬1、2層透天住宅,經現場勘查,勘估標的建築於坡坎上,需上階梯始得到達,坡坎下有停車場,停車方便等語。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標內暫編603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