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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即共有人張秀婷稱現由其與丈夫居住使用,據地政人員測量稱四樓後方有增建部分,目前為廚房用;五樓增建部分,有獨立門,無獨立水電,目前屋內為債務人作倉庫、堆滿雜物另作晾衣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6月14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2796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58年11月6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6月19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5151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6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3562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拍定後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四、拍賣之4281、428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月23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10365號函,4樓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建築物完成時間無法判斷,得拍照存證;4樓頂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4樓頂棚架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上開增建建物均有強制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