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編號1建物無人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建物現無人居住。依外觀所見,編號1建物有鐵皮增建,且前方另有一鐵皮增建,應作車庫使用。經比對稅籍資料後,查得前述鐵皮車庫為債務人所有,亦屬編號1建物增建之一部分。編號1建物經本院囑託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訪查,依其回函所載,經員警訪查鄰居得知,該建物為空屋。嗣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進入編號1建物測量增建部分時,發現已停水停電,地上積有灰塵,似已多時無人使用。前述編號1建物外增建及屋前鐵皮車庫增建經地政人員測量後合編為暫時編號326建號(即附表編號2建物)。編號2建物占用之基地如附表所示,除債務人所有之322地號外,尚有占用同段323、879地號土地,經詢非債務人之基地所有人後,其中323地號土地所有人收受本院通知後並未回覆,建物占用該筆土地法律關係不明;879地號土地管理機關則稱其並未提供土地予他人使用。拍賣房地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8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7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八、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同段323、879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