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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990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民國113年10月21日函覆房屋及地下二層49號停車位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肆佰參拾玖萬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