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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5493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5年1月8日、同年8月6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物品雜亂,顯無整理,久無人使用或居住痕跡;地政人員稱,5358建號建物係作為停車場使用,並經詢管委會,編號232號之停車位登記使用人為債務人,且債務人有欠繳管理費。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13,77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2,76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