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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拍定後不點交:113年9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執行人員所見,本件拍賣標的為空屋,有陽台、廁所,屋內鋼架、電線外露。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3.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8月15日北檢治寒100他4500字第5600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另以113年8月5日北檢力箴106執8274字第11390774290號函同意拍定後,配合函請地政機關撤銷前開禁止處分登記,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4.據宜蘭縣政府函復,本件土地屬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備註
1.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170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3.本件如義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應買人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