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據管理員稱本件房屋位於凱悅天廈社區內,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等語。以上之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又本標的是否含地下室停車位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若有停車位,停車位部分本院不點交,拍定後2244建號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査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六、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