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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貳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元。
四、他項權利於拍定後塗銷。
五、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本件查封時,地政人員稱1202─2地號土地為北區福樂街14巷4之4號基地,1202─3地號土地為北區福樂街14巷2號基地,土地現況供建築使用,3583建號建物(門牌:北區福樂街14巷4之4號)為五層樓之第五層,建物隔成五間房間(501、502、503、505、506室)並出租,鄰居稱建物目前出租給四位女生使用。依據承租人租賃契約書所載,501室已出租於第三人呂○守使用,租期自113年3月16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6,500元,502室已出租於第三人翁○喧使用,租期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6,700元,503室已出租於第三人吳○萱使用,租期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每月租金5,600元,505室已出租於第三人游○筠使用,租期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6,700元,506室已出租於第三人鄭○紘使用,租期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6,500元,惟502、503、506室租賃契約係於不動產查封後所為,違反查封效力,不生效力,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餘501、505室拍定後不點交。
六、附表編號2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無法持權利移轉證書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如屬違章建築,有遭拆除疑慮,請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
七、另依現有資料無從知悉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