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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10.6.23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房屋有增建,據債權人稱房屋係空屋,無影響交易之情事。本件於113.12.30再至現場履勘,信箱有停電通知單,債權人稱房屋無人居住等語。增建部分會測如暫編916建號建物所示。
二、拍定後點交,惟如債權人所述不實(即本件房屋於查封當時即有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使用迄今),則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14,6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暫編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暫編91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425地號土地,其使用鄰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占用面積約6.75平方公尺,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八、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