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法院至現場履勘查封測量時,地政人員稱11036建號現為全聯福利中心;經詢問社區總幹事,其稱11036建號為社區管理,並經區權會同意出租給全聯福利中心使用,本次簽約租期為112年2月1日起至121年1月31日;11037建號位於社區西川堂1至9號位置,管委會幹事劉小姐表示西川堂1至9號位置為社區公設,由管委會管理,供社區住戶付費使用;10775建號現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社區幹事表示10775建號有約定使用平面車位,編號939號,位於地下二樓,惟所有權係屬社區所有,倘債務人未繳費,則有權收回。
二、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另本件停車位及地下室,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靠近客廳之雅房對外窗框有牆壁剝落、鋼筋裸露之情形,另各房間均有漏水,除前述情形外,債務人在場表示無聽聞有海沙屋、輻射屋、火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情事,惟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經法院函詢相關單位,查無海砂屋、輻射屋、震災、火災、非自然死亡之列管,然因法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及相關單位回函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四、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五、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八、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零參拾肆萬參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零柒萬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