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出租第三人黎O華,租期自113年2月5日至114年2月4日,又租賃契約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拍定後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9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86,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建物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有積欠管理費,查封當日進入屋內勘查該房屋現況良好,並無壁癌、海砂屋、輻射屋等情形,再於內政部網站查詢,並無查得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訊息:另鑑定報告記載:檢視相關網站(台灣凶宅網、輻射屋查詢網站等),且於勘查時觀察房屋外觀,未發現有危險建築等瑕疵。惟確實之瑕疵狀況,仍應詢問使用者或房屋所有人始能確認。另標的是否有其他私權糾紛(如佔用、租賃)以及輻射屋、海砂屋、非自然身故等狀況,本所無法得知;再函詢分局,其函復該建物分別於112年5月13日、114年2月17日於屋內燒炭死亡之現場勘察二件,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有一車位編號為252號、機車位B2-297號,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機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車位部分經承租人轉租他人,未訂立租約,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或使用關係提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