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10.17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何永乾之妻稱,房屋為其夫妻購買且居住,登記於債務人名下,無影響交易之情事等語。房屋有增建,會測如暫編1345建號建物所示。
二、以上在場人所稱之法律關係,本處不做實體認定,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處理占有使用關係,本處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41,4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暫編134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號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645地號土地,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占用面積約0.69平方公尺,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七、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