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784、178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7年8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劉祿大在場陳稱,1784、1785建號房屋由債務人打通 使用,且兩戶僅一出入口。本件債務人尚有地下二樓停車位使用權編號30、31、32、34、 35、39、40、41號及地下三樓停車位編號23、24、25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前述房屋及車位均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之情事。惟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規定之適 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