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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位於歡樂家庭社區內,至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張O惠在場陳稱建物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拍賣標的係其出資購買,僅係借名登記予債務人。另據第三人表示無配賦車位,建物主臥衛浴及次臥有漏水、滲水之情形。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36,000元。
四、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不動產依謄本記載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3日以刑偵七二字第1120057582號函囑託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扣押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亦得向該管檢察署或法院刑事庭聲請為之。本件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100年6月17日)第二種住宅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