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一)71、1186建號現為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使用。
(二)執行人員入內觀察房屋一樓廁所天花板有油漆剝落及壁癌。三樓及四樓(半層)天花板有潮濕黑霉狀況,但未滲水,請應買人注意。
二、118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不得於拍定後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徵求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6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三、保證金新台幣:1,131,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尚未發現。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
九、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