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父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並稱屋況正常,有汽車停車位在B3的36號,機車停車位35號。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機車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汽、機車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用部分,請應買人注意。
二、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無明顯情事顯示為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凶宅網站名單亦無本件標的,又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1592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商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1年3月25日桃建照字第1110021884號函稱,「廣南段1592地號(重測前:宋屋段廣興小段715-9地號)領有(99)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平01060號、(99)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平01060-01號、(99)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平01060-02號建造執照,及(101)桃縣工建使字第平00609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