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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建物目前為空屋、灰塵滿布,應為無人居住,並且表示無增建,但面積與使用執照圖面不符,屋內有電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參佰零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陸佰陸拾貳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061─1及1061─1地號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14年4月1日溪地測字第1140004548號函稱,其使用執照所載面積係依其所附竣工平面圖所載以牆壁中心線為依據所計算面積;本所辦理上開不動產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建物外牆之外緣為界計算面積,故面積略有不同。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本件執行標的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