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建物為債務人公司廠房使用,目前仍營業中,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609-10、609-12、609-13地號土地為廠房外之空地,609-11地號土地為廠房裡面之蓄水池,上有數個貨櫃占用,建物為債務人公司廠房,目前仍營業中。
二、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23,4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4,68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另609-10、609-12、609-13地號土地設有不動產役權,且為同段609-1至609-8、609-14、609-17至609-19、618、619、619-1地號之供役地,拍定後不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316土地領有(104)桃市都建使字第龍00701號使用執照,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