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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堆放許多雜物,雜亂不堪,屋內部分有壁癌,部分屋頂瓦片脫落,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日後有變更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五、本件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上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七、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八、拍賣之不動產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應提出(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如應買人或承受人已有自用農舍仍予應買,應自負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後果,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賠償其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