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4年9月5日查封時,第三人即承租人廖小姐在場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凶宅)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其承租該房屋已超過20年,並提出租賃契約正本,其表示房屋之前有漏水之情形,屋主曾於頂樓做防漏處理,但目前仍會漏水,二、三樓地板磁磚有破損隆起,二樓廚房牆壁磁磚今年2月曾經掉落。執行人員進入房屋查看,一至四樓牆壁均有油漆剝落情形,二、三樓地板磁磚有破損及水泥修補情形,四樓天花板水泥已剝落且鋼筋外露。地政人員表示601地號土地為237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建物以外的土地有水泥鋪設。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80,000元。
四、本件暫編第61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601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七、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