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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1,250萬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250萬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本件無抵押權之設定。
五、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復於本院113年11月1日現場測量時,經鎖匠開鎖入內,發現一樓作為倉庫使用,二樓灰塵滿布應無人居住,三樓有神桌,客廳桌上放有共有人李林忠之電話帳單,三樓往四樓及四樓往頂樓增建均由內梯相通,屋頂、牆壁留有因漏水而毀壞之痕跡。經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結果,該房屋目前係共有人李林忠居住使用,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拍定後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本件建物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惟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六、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有無租地建屋不明,使用權源不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違建,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並列管拆除(113年12月10日新北拆認一第1133240102號函),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