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無人應門後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已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無水電,客廳遺有一台分離式冷氣機、桌子及櫃子各一只,房內留有床墊及衣櫃各一只;於113年11月8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本件前陽台已涵蓋在主建物面積內非增建,僅後陽台為未登記之增建(即暫編2997建號)。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114年1月26日回覆該址未發現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4年1月9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4年1月23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另依鑑定報告略載:本所經查詢市政府、原子能委員會及現場外觀查詢,應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詢問四鄰屋內未聞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詳細情情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布為主。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299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本件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2,000元。
四、本件標的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302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2萬、第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72萬,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